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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已達使用年限,但報廢單件財產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│
一、有關法令:
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4條、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額表
二、處理流程:
填製「國有財產毀損報廢單」一式三份→函報中部辦公室核定 (或核轉審計部審核)→奉核後依前開一般程序繳交廢品及除帳。
如有失竊物品賠償:俟審計部農林審計處核准報廢後,直接入帳。不需再行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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