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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 │

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8條:管理機關應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,預計下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,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(如附件七)一份留存,二份報由主管機關轉財政部審查。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異動,依其有關規定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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