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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未達年限報廢(財產&非消耗品) │
一、有關法令:
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4條
二、處理流程:
1.未達年限財產報廢:
使用單位專簽敘明提前報廢原因並檢附清冊→校內核定→總務處填「國有財產毀損報廢單」一式三份→報中部辦公室核轉審計部審核→奉核
後依前開一般程序繳交廢品及除帳。
2.未達年限非消耗品報廢:以內簽方式說明未達年限報廢之理由,據以除帳。不需呈報主管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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