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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一般減少作業流程 │

一、有關法令:
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二十條第四項。
二、作業流程:
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附件四:財產減損處理流程
三、注意事項:
1.依「財產分類標準」規定,若已達使用年限,財產仍可繼續使用,應延後辦理報廢;如因個別情況,未達最低使用年限,財產損壞不堪
修護使用,可依實際損壞情形,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。
2.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部分,依下列原則訂定,不能都設成兩年:
(1)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。
(2)無前款資料者,由機關依其質料、性能、構造及用途,自行酌定。
(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1月18日研商非消耗性物品相關規定執行疑義事宜會議決議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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